
7月1日起,我县在全省率先出台并实行《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照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62号),将全县失海渔民与失土农民一起纳入参保范围,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意见》共设置了三个档次的养老保险金,第一档为每月享受214元养老金,保费个人或集体支付部分为12650元,县财政承担5421元;第二档月享受311元,保费由个人或集体支付18400元,县财政承担7886元;第三档月享受391元,保费由个人或集体支付27103元,县财政承担11616元。目前,陈屿、坎门、鸡山、海山等地的渔民,尤其是老年渔民参加政策性养老保险热情空前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