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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来源:浙江老年报日期:2010-5-13点击数:

我该怎么办?

  我与老伴原来居住在长兴小蒲镇,因为年纪大了,生活多有不便。于是大儿子在长兴县城买了一套一楼的房子,让我们老两口前去同住。但那房子只有两个房间,老少同住,多有摩擦。为了我们的自由和方便,四儿子为我们看中了一套5.5万元的二手房。我把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大儿媳的母亲。亲家母叫我不要买,说是因为可以在大儿媳的单位买套职工房让我们住,而且大儿媳也同意。我就把准备自己买房的6万元借给了大儿媳,当时想都是一家人,就没让大儿媳写借据。大儿媳按我们要求买了一套约116.60平方米的房子。拿到钥匙后,我就叫四儿子找人装修,前后花去5万元,发票都在。后来因工作需要,大儿子两口子去了杭州富阳工作。在两个月前,四儿媳告诉我:大儿子和大儿媳分手了。直到那时,我才知道,在一起生活二十年,连户口簿上都是夫妻关系的两人,居然从来没有办理过结婚手续。现在,我想问两点:

  ①大儿子和大儿媳分手了,两人平分了大儿子买的房,但却不能平分大儿媳买的房。这是为什么?

  ②我现在想搬出现居住的大儿媳名下的房子,我也不要大儿媳偿还买房的6万元,只需她买一套与欠款和装修费用等值的约30—40平方米的二手房给我。这样可以吗?  

  读者:张奶奶

  

  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 李德仁律师:

  1、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平均分割(但考虑女方、无过错方及抚养小孩一方等),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有处理。 

  因此,您大儿子和大儿媳分手了,两人平分了大儿子买的房,但却不能平分大儿媳买的房。可能有以下原因:如果按事实婚姻处理,您大儿子和儿媳的房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不是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按同居关系处理原则归各自所有。也有可能您大儿子和大儿媳分手时协商处理房产的。

  2、您借给大儿媳的购房款系借贷关系,您大儿媳如承认可以主张权利,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您的主张(借条或其他证据),否则您的权利可能达不到法律的保护。

  您的装修部分按照民法的规定应属于“添附”,因此,该部分的所有权由您所有,您可以拆除(但不能破坏房屋结构),也可折价给您大儿媳(但必须经您大儿媳同意)。

  因此,您现在想搬出现居住的大儿媳名下的房子,您也不要大儿媳偿还买房的6万元,只需她买一套与欠款和装修费用等值的约30—40平方米的二手房给您,可能性不大,除非您大儿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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