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环县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照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 县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一、本意见中的拆解渔船所涉人员,指响应国家政策,主动退出海洋捕捞的转产转业渔民。
二、现阶段1艘报废拆解渔船允许参保9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期间(2005年4月21日以前)参保的渔民不占名额。
三、根据渔业统计政策和人口粮食供应历史状况,全县有拆解渔船的村(公司)分为传统渔业村(公司)和非传统渔业村(公司)两类,传统渔业村的参保指标按拆解渔船数量比例的100%使用,非传统渔业村按拆解渔船数量比例的50%使用。
四、参保指标由各渔业村(公司)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分配到个人、不得跨村(公司)转让调剂,但可以由村(公司)转入下年度使用。
五、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拆解渔船数和渔村性质核算总参保人数,指标直接下达到渔业村(公司);同时负责参保资料审核和参保名额的控制。
六、相关渔业村(公司)要依据原始资料确定拆解渔船所涉人员身份,拟定本村(公司)参保人员名单后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要有书面记录或决议),并在村(公司)内张榜公示5天(要有张榜公示证明)。村(公司)所在社区和乡镇要对参保人员身份和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核准后,统一到县人劳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县农保处,电话:87221205、87232591)办理参保手续。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县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