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作者:佚名来源:东方老年网日期:2010-2-24点击数:

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单位,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老工人增发退休金。其中,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6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4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增发300元。
    二、 符合享受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建国前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 增加退休金所需经费,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各地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建国前老工人的退休待遇调整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将增加的退休金发放到位。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版权所有:玉环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技术支持:玉环网站浙ICP备05050746号邮政编码:317600地址:浙江省玉环县东城路7号电话:0576-87218805传真:0576-8722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