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萧山区委、区政府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重视和关心老龄事业的发展,在坚持法定赡养的原则下,逐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使全区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专门出台了萧委办(2006)35号《萧山区发放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凡2005年12月31日前,本区常住农业人口,无社会养老保障、无政府固定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例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每人每月60元的生活补助金。
老年人享受生活补助金,由本人书面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填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区民政局审批。经审核批准的老年人,其生活补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
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实行区、镇(街)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