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改善和提高百岁老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浙老工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户口在我县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从老人年满100周岁的当月发给,发至老人辞世的下个月为止。
二、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列“2081002社会福利——老年福利”支出。